德阳市恒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德阳市恒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683民初460号 原告:德阳市恒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住所地绵竹市剑南镇紫岩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生于1977年12月22日,住四川省绵竹市兴隆镇,系恒泰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东北镇。 原告恒泰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阳市恒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返还不当得利2162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有经济往来关系,经双方结算,原告应当支付被告工程款63620元。2017年1月21日,原告公司出纳向被告分两次共计转款85240元,实际多转款21620元。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该款,但被告一直未返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进行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恒泰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身份信息、德阳市恒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费用签批单、绵竹盐城管道工程工程结算单、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记账凭证、指令明细信息、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电子回单。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与原告恒泰公司有经济往来关系,双方于2016年10月8日进行结算,原告应当向支付被告在绵竹盐城管道工程的工程款63600元。2016年12月4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同意支付该款。2017年1月21日,原告公司财务人员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分两次共计转款85240元。事后,原告发现多向被告支付2162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多支付的款项,但被告一直未返还。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恒泰公司应向被告***支付63600元,误将85240元转入被告***银行账户,多支付了21620元,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多获得21620元,构成不当得利,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162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阳市恒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216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