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四川华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乐山市大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11民终181号
上诉人四川华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晟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乐山市大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业物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川1102民初5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华晟建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晟建筑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四川华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上诉人四川华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文勤 审 判 员 周 全 审 判 员 谭媛媛
法官助理 吴 君 书 记 员 王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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