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1民终1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代理人:黄少扉,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中心城区清风街29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乐山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乐山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1)川1181民初3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2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68元,减半收取1,484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余 遥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周 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