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投资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291执5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王忠革,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投资管理中心,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

负责人:房坤,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2016)吉0291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书立即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到期后,被执行人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吉林市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36,880.08元,扣划了被执行人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投资管理中心银行存款536,096.00元。并将执行款664,136.08元付给申请人***,本院收取了执行费用8,840.00元。现申请人***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黎明

审 判 员  马 英

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