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海日电气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211执70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海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吴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勇,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吉林市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王忠革,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海日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本院(2017)吉0211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017年9月5日扣划被执行人吉林市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412.8元,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院(2017)吉0211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7)吉0211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国光
审 判 员 李玉民
审 判 员 姜   有   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田   家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