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电云南网络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

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中国广电云南网络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12867号
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3座21层2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尹雯,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超,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广电云南网络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红塔区秀山路42号。
负责人:杨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颖,云南石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柯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广电云南网络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慧
审 判 员  洪金秋
人民陪审员  周福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田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