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402民初2694号之二
申请人:昆明蓝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广福路9公里世纪半岛******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78573504P。
法定代表人:熊顺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彦红,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云南省**市红塔区秀山路**信用代码:91530400770479425X。
负责人:刘逵。
被申请人: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棕树营街道办事处大观天下广电文化家园**写字楼用代码:91530000557781182B。
法定代表人:和向东,董事长。
昆明蓝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云0402民初269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塔支行开立的账号为24×××11的银行账户内存款267018.74元。昆明蓝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款项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塔支行开立的账号为24×××11的银行账户内存款267018.74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剑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