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民初1296号
原告:昆明明鑫科技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775525216F。
法定代表人:蔡兴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顺新,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冰,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市红塔区秀山路4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770479425X。
负责人:李杰峰。
被告: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57781182B。
法定代表人:和向东。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胡香,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明鑫科技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明明鑫科技网络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顺新、赵冰,被告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胡香、李安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昆明明鑫科技网络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本案中,原告昆明明鑫科技网络有限公司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昆明明鑫科技网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昆明明鑫科技网络有限公司撤诉;
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明鑫科技网络有限公司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预交案件受理17182元,实际应收2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17157元退回原告昆明明鑫科技网络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成 兰
人民陪审员 朱跃元
人民陪审员 苏祖珍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文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