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执41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德盛路24号附5号锦天国际A、B幢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8633723X2。
负责人:朱华。
被执行人:宜宾市蜀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岳武里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208900497H。
法定代表人:唐明清。
本院在执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宜宾市蜀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宜宾市蜀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我院已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2017)川150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宜宾市蜀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于2019年6月5日作出(2017)川1502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宜宾市蜀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2019年6月5日作出(2017)川1502民破1号裁定书宣告宜宾市蜀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宜宾市蜀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云华
审 判 员 邓以涛
审 判 员 牟冬勤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罗 政
书 记 员 侯玉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