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蜀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行、宜宾市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执418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德盛路24号附5号锦天国际A、B幢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8633723X2。

被执行人:宜宾市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安阜红丰西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66538538X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唐明清,男,1952年0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宜宾市蜀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岳武里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208900497H。

法定代表人:唐明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青羊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06刑初79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宾市蜀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唐明清的存款XXX元。

二、如存款不足冻结、划拨金额,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宜宾市蜀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唐明清相应数额的收入。

三、如被执行人宜宾市蜀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唐明清的冻结、划拨及扣留、提取数额皆不足本案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宜宾市蜀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唐明清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唐云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罗 政

书 记 员 侯玉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