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蜀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市蜀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执12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蜀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岳武里14号,注册号:511500000001403(2-2)。

诉讼代表人: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宜宾市蜀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晓林,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711522451。

被执行人:四川省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临港经济开发区LG-A14-05地块盛世临港综合楼1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17514834T。

法定代表人:蓝秀彬。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5民终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宜宾市蜀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5107005元;2.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3、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2816元。

一、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执行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4月13日启动传统查控和现场调查,查询到四川省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应收款,本案依法提取,但现暂时无法提取。

三、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未实现债权为5139821元。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包 虹

审 判 员  杨著冰

审 判 员  黄 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学蓉

书 记 员  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