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蜀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市蜀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江市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执14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蜀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岳武里14号,注册号511500000001403(2-2)。

法定代表人:唐明清。

被执行人:内江市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西376号2幢1单元16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5676053425。

法定代理人:邓裕川。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502民初63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宜宾市蜀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江市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强制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机械设备租赁费2747196.9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案件受理费13549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内江市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川名下有财产(资金)由内江市天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管,但因被执行人内江市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及刑事案件,该资金的使用需由中泽和都国际项目内江工作组和宜宾工作组统筹处理,目前暂不符合提取条件。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启动传统查控和现场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0年7月16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未实现债权为2760745.96元。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明磊

审 判 员 牟冬勤

审 判 员 邓以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丽娟

书 记 员 席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