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甘1027执86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
被执行人:镇原县旭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原县滨河市场**商贸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关于***与***、镇原县旭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027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镇原县旭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9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劳务费60000元,镇原县旭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负担。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镇原县旭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61460元(含执行费)。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镇原县人民法院2020年5月11日作出的(2020)甘1027民初486号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已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