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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镇原县旭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1027民初487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住镇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住镇原县。特别代理。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住镇原县。 被告:镇原县旭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原县滨河市场3号商贸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镇原县孟坝中学。住所地:镇原县孟坝镇东街。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校总务主任。特别代理。 原告***与被告***、镇原县旭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镇原县孟坝中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镇原县旭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镇原县孟坝中学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连带清偿欠原告运费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其应被告***要约,于2015年8月初至9月底,驾驶自己车辆为***以被告镇原县旭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承建的被告镇原县孟坝中学锅炉房工地运砖,经与***结算,除已付运费外,截止2016年6月16日,***尚欠原告运费10000元,并由其施工负责人出具欠条予以确认。2018年1月,***给付运费5000元,下欠的5000元至今未付,且被告之间互相推诿,遂提起诉讼。 ***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和全部诉讼请求,但辩称,现该工程款项未结清。 镇原县旭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其中标的镇原县孟坝中学锅炉房项目由***挂靠其公司负责承建,但该工程未决算;其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故不承担给付运费的责任。 镇原县孟坝中学辩称,其锅炉房改造项目由镇原县旭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为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来看,欠中标方的部分工程款属实,但该工程未进行决算。其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的约定或运输事实的存在。故不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欠款条据、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中标通知书、财务凭证复印件等,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由镇原县孟坝中学发包的《孟坝中学节能改造项目锅炉房工程》被镇原县旭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双方签订了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旭东公司负责具体的施工承建。2015年8月初,原告***应被告***要约,驾驶自己车辆为***承建的镇原县孟坝中学锅炉房工地运砖,经与***结算,除已付运费外,截止2016年6月16日,***尚欠原告运费10000元,并由工地施工负责人***出具欠条予以确认。2018年1月,***给付原告运费5000元,下欠的5000元,经原告催要,未能给付。 另查明,孟坝中学节能改造项目锅炉房工程尚未决算,孟坝中学未给付清该工程款项。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自愿的基础上,原告给被告施工的工地运输了材料,已形成了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能及时给付运费,属违约行为,应负民事清偿责任,故对***要求被告***给付运费5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镇原县旭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有资质的挂靠单位,负有监督不力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孟坝中学作为该工程的发包单位,与原告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在本案中不负责任,但有协助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八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运费5000元;镇原县旭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注: 本案主要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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