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镇原县旭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镇原县城关镇某某民委员会、镇原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甘1027执恢1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4日,农民。甘肃省镇原县人。
被执行人镇原县旭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旭东公司)。
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城滨河市场*号商贸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镇原县城关镇***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会)。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镇原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关镇政府)住所地:镇原县城关镇南滨河路4号。
法定代表人:***,城关镇镇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镇原县旭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镇原县城关镇***民委员会、镇原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1027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092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61.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镇原县城关镇***民委员会在中国农业银行镇原县支行账户27280101040006147中的存款62410.5元(含案件受理费661.5元,申请执行费824元)。
本院认为,(2018)甘1027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824元,被执行人***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号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8)甘1027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镇原县旭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镇原县城关镇***民委员会、镇原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