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存金与镇原县旭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镇原县城关镇某某民委员会、镇原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甘1027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兰存金,男,汉族,生于1975年4月13日,农民。甘肃省镇原县人。
被执行人镇原县旭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旭东公司)。
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城滨河市场*号商贸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镇原县城关镇***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会)。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镇原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关镇政府)住所地:镇原县城关镇南滨河路4号。
法定代表人:***,城关镇镇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兰存金与被执行人镇原县旭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镇原县城关镇***民委员会、镇原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1027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存金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2156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6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镇原县城关镇***民委员会在中国农业银行镇原县支行账户27280101040006147中的存款428743元(含案件受理费3600元,申请执行费3577元)。
本院认为,(2018)甘1027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兰存金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3577元,被执行人兰存金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号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8)甘1027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镇原县旭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镇原县城关镇***民委员会、镇原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