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镇原县旭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镇原县城关镇***民委员会、镇原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1027执120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26日,甘肃省镇原县人。
被执行人镇原县旭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旭东公司)。
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镇原县城关镇***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会)。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镇原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关镇政府)住所地:甘肃省镇原县。
法定代表人:***,城关镇镇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镇原县人民法院(2018)甘1027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镇原县旭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镇原县城关镇***民委员会、镇原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74002.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717元,执行费2536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8)甘1027民初2082号***与镇原县旭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镇原县城关镇***民委员会、镇原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脱 生 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