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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镇原县旭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镇原县城关镇某某民委员会、镇原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1027执120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4日,甘肃省镇原县人。 被执行人镇原县旭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旭东公司)。 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镇原县城关镇***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会)。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镇原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关镇政府)住所地:甘肃省镇原县。 法定代表人:***,城关镇镇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镇原县人民法院(2018)甘1027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镇原县旭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镇原县城关镇***民委员会、镇原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6092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61.5元,执行费824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8)甘1027民初2080号***与镇原县旭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镇原县城关镇***民委员会、镇原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脱   生   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