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福顺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15执969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福顺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6390536),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
法定代表人:段天冬,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北京京福顺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5民初1524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京福顺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货款空调款174600元及利息(以1746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材料款8000元及利息(以8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976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执行回案款4074.35元,并已发还;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京福顺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京福顺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货款空调款174600元及利息、材料款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76元,已受偿4074.35元,剩余部分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京福顺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福顺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京福顺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京福顺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元凯
审判员  任爱平
审判员  刘亚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苏井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