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3财保627号
申请人:山东农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吉林省吉星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岭东街新立委。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本院已以(2020)鲁0983诉前调5366号登记,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吉星肥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