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3执124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农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楚钟磷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
法定代表人:**年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9)鲁0983民初49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