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农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市楚钟磷化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3执124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农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楚钟磷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 法定代表人:**年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9)鲁0983民初49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