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终25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农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诸城市清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龙都街***村。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农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诸城市清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19)鲁0983民初2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农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农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唐 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