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田果蔬专业合作社、山东农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民终49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果蔬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蒙阴县岱崮镇坡里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理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农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肥城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山***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9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 原审被告:公雪,女,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 原审被告:***,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 原审被告:***,女,199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 原审被告:***,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 原审被告:***,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 上诉人***田果蔬专业合作社与被上诉人山东农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公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22)鲁0983民初2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田果蔬专业合作社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田果蔬专业合作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