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民初8999号
原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广山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江苏苏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辽宁万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万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内不能审理结束,应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