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永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永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辖终8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永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五路8号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085137XA。
法定代表人:石永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8713XA。
法定代表人:李儒冠,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永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2民初103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永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应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即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移送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根据该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勘察、设计之外以施工过程中当事人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七个四级案由: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畴,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中约定的诉讼管辖法院确定管辖,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周盛春
审 判 员 谢 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燕
书 记 员 张 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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