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181执262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礼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重庆永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181民初52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8年12月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永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3408.02元(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左凯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