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浏阳礼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81民初5291号
申请人:湖南浏阳礼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736765XXXX),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佳荣,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永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申请人:重庆永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0851XXXX),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湖南浏阳礼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永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浏阳礼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永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价值为130万元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浏阳礼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重庆永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为130万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何志远
审判员  胡德贵
审判员  罗玉泉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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