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永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民终103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营,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永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五路**7-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营,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浏阳礼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礼花东路理想家园附**。
法定代表人:刘佳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自力,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永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浏阳礼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7)湘0181民初5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重庆永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永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永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6355元,减半收取8177.5元,由上诉人***、重庆永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霞
审判员 李建新
审判员 符建华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卢 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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