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东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681执3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 被执行人:江西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2723922770N,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五洲路东信家苑3栋。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 第三人:***,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 第三人:***,女,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江西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2019)赣0681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江西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收入488474元; 二、以上冻结、扣划、提取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西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杨 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