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681执3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
被执行人:江西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2723922770N,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五洲路东信家苑3栋。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
第三人:***,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
第三人:***,女,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江西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2019)赣0681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江西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收入488474元;
二、以上冻结、扣划、提取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西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杨 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