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681执224号
申请执行人:贵溪展诚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5965148297,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雄石东路3-3(人事劳动局)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烽,江西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2723922770N,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五洲路东信家苑3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雄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雄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681民初1141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34275.03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江西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于234275.03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