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681执保13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贵溪展诚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5965148297,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雄石东路3-3(人事劳动局)二楼。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2723922770N,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五洲路东信家苑3栋。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
关于贵溪展诚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西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九江**支行15×××2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九江**支行15×××2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