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东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681民初114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身份证号360681198308071059,住贵溪市滨江镇浮桥村左家组7号附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身份证号360681198304190819,住贵溪市雄石办事处象山水产场董家组26号附1号。 俩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烽,江西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五洲路东信家苑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272392277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住鹰潭市月湖区,系解除保全申请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祎,江西雄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选,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住鹰潭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本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9)赣0681民初1147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贰拾贰万元整。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贰拾贰万元整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工行江西省南昌进贤支行、账号为15×××08的存款贰拾贰万元整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