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民特18号
申请人:莱州市***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柞村镇***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州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被申请人:江西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路十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莱州市***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莱州市***材装饰有限公司称,撤销莱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莱劳人仲案字(2022)第643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仲裁裁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莱州市***材装饰有限公司是以第三人身份参与仲裁程序,仲裁裁决对于仲裁裁决对江西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莱州市***材装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审查认定与事实不符,裁决江西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错误。
被申请人***辩称,不同意莱州市***材装饰有限公司的撤销事由。
被申请人江西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查查明:2023年2月6日莱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莱劳人仲案字(2022)第64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驳回***要求莱州市***材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用700元的仲裁请求;二、莱州市***材装饰有限公司协助***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护理费;三、由莱州市***材装饰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下列各项待遇:1.停工留薪期工资52200元(8700元×6个月);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7975.10元(6699.17元×30个月-已支付款项33000元)。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莱州市***材装饰有限公司付清***工伤待遇220175.10元。
本院认为,本案是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审查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是否存在法定撤销事由,莱州市***材装饰有限公司主张的撤销裁决理由均是认为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错误,双方对案件事实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实体审查范围,双方当事人应在仲裁时充分举证和论证,而不属于本案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第二项:莱州市***材装饰有限公司协助***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护理费,该裁决事项不属于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范围且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属于劳动行政部门主管范围,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范围。莱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该项裁决确定为终局裁决,属于仲裁裁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㈠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的规定,莱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莱劳人仲案字(2022)第643号仲裁裁决书第二项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莱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莱劳人仲案字(2022)第643号仲裁裁决书第二项,即莱州市***材装饰有限公司协助***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护理费。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莱州市***材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撤销的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腾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