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东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增、江西东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683民初5310号 原告:***,男,1954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州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东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十一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2723922770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8元,减半收取计8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