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683民初5310号
原告:***,男,1954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州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东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十一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2723922770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8元,减半收取计8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