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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濮阳某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执2621号
申请执行人: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民营科技创业园经四路**。
法定代表人:胡登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锋,男,汉族,1976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台前县,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濮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106国道与濮台路交叉口北2000米高速入口处
法定代表人:王云,该公司董事长。
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濮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902民初131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濮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账户中仅有零星存款已被其他案件冻结,剩余账户中无存款,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要求采取强制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证券持有信息。
5.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案件该案执行到位8962元,本案已提取该款支付至申请执行人。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告知申请执行人公告悬赏和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濮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冯志刚
审判员  刘 敏
审判员  白翠翠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孔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