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泓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终8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民营科技创业园经四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胡登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群,建湖县近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上诉人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5民初4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依法减半收取187.5元,由上诉人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维群
审 判 员 林洪全
审 判 员 张振福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炳秀
书 记 员 王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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