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泓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6169***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25民初6169号
原告:***,女,1964年7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男,1971年4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男,1971年8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胡登元,1955年3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告:江苏泓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民营科技创业园经四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胡登元,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胡登元、江苏泓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忠胜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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