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虹润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虹润建设有限公司与广元国鹏矿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821执5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虹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蒲开椿,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元国鹏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
法定代表人:李国范,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虹润建设有限公司与广元国鹏矿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广元国鹏矿业有限公司位于旺苍县大河乡黑泥湾石墨矿的采矿权予以冻结,并已进入评估程序,除此之外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益良
审判员  何文三
审判员  杜志义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永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