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821财保3号
申请人四川虹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万达广场1号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蒲开椿。
被申请人广元国鹏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旺苍县东河镇东郊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李国范。
申请人四川虹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元国鹏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虹润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广元国鹏矿业有限公司证号为:C×××的采矿许可证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广元国鹏矿业有限公司证号为:C×××的采矿许可证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转让,变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建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新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