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21执恢15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虹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万达广场**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贾青,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元国鹏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旺苍县东河镇东郊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李国范,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虹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元国鹏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次申请执行金额27万元,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广元国鹏矿业有限公司已履行本次执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20)川0821执恢15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益良
审判员 熊开勇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佳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