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虹润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虹润建设有限公司与广元国鹏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虹润建设有限公司与广元国鹏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821民初586号
原告四川虹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万达广场1号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苟杨,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6日,住旺苍县,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元国鹏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旺苍县东河镇东郊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虹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国鹏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虹润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法院提交缓、免交诉讼费的相关手续。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超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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