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114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广州欧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京溪桥东侧广州新百佳小商品城A14092。
法定代表人:邹威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哲,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何飞腾,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秀球,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漪铭,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北汽(广州)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塔山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黄文炳。
再审申请人广州欧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李哲、二审被上诉人何飞腾、一审被告北汽(广州)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5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欧雅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涉案工程事故发生时,何飞腾、***等五人与欧雅公司无任何关系,其假冒欧雅公司名义登记入场,欧雅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二)***在客观上未对欧雅公司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作出错误判决。(三)中建六局和李哲主观上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不应适用表见代理,应承担所有责任。(四)李哲为涉案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中建六局违法转包,应当与李哲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欧雅公司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北汽公司提交意见称,北汽公司认可一、二审判决结果,北汽公司依法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欧雅公司的再审请求及北汽公司的陈述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如何认定欧雅公司、中建六局及李哲对何飞腾在本案事故中的赔偿责任。
涉案工程为外墙清洗工作,应具备相应资质。北汽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中建六局承包施工,已尽合理审慎义务,不存在过错。一、二审判决认定北汽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正确。中建六局、李哲将涉案工程进行转包,从本案证据来看,首先,***在与中建六局、李哲就涉案工程进行业务沟通时,其微信名称均显示其为欧雅公司的员工。其次,***等人进入北汽公司进行施工时亦登记其为欧雅公司的员工。最后,中建六局与欧雅公司的《外墙清洗合同书》虽双方均未签字盖章,但该合同为***通过微信发送,结合欧雅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外墙修补合同书》的内容,可看出两份合同内容基本一致,且均载明欧雅公司派***为驻场代表。而且,《外墙修补合同书》加盖了欧雅公司公章,落款日期为2017年7月6日,与李哲和***就涉案工程进行联系的日期相差无几。据此,二审法院认定***是以欧雅公司名义对外承揽涉案工程,欧雅公司应对***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因何飞腾为***直接雇佣,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在施工过程中并未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应对何飞腾的受伤存在主要过错,二审判决认定其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中建六局、李哲并未对欧雅公司的资质及***等实际施工人是否具备相应的作业资质尽谨慎审查义务,存在选任不当的过错,二审判决综合本案事实与证据,酌情认定中建六局、李哲对***、欧雅公司应承担责任的40%承担连带责任,合理有据,并无明显不当。综上,欧雅公司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对其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欧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小娴
审判员 强 弘
审判员 黄立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