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市嘉凌建设有限公司

简阳市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29执异16号 案外人:***,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简阳市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政府街183号附9-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68613460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南关办核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6205H(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乐山市嘉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20705135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沐川州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三组,注册号511129000008688(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州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柳园路556号5幢125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6257164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迎江大道上坝段上海州绿国际商贸城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507601069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在本院执行简阳市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四川乐山市嘉凌建设有限公司分别与沐川州绿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州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案外人***于2021年8月2日对执行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8)川1129民初904号、(2018)川1129民初895号、(2018)川1129民初909号、(2019)川1129民初285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2021年8月4日,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提出的撤回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廖然然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