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02民初696号
原告:四川乐山市嘉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207051358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壮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壮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6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乐山市嘉凌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与四川乐山市嘉凌建设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请仲裁,乐山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乐中劳人仲案(2021)99号《仲裁裁决书》,四川乐山市嘉凌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裁决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21)川1102民初696号],***不服裁决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21)川1102民初634号]。因两案涉及同一仲裁裁决,故将本案并入(2021)川1102民初634号案审理,同时本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2021)川1102民初696号并入(2021)川1102民初634号案,一并审理;
二、(2021)川1102民初696号终结诉讼。
原告四川乐山市嘉凌建设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元,不予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