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同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凉山州鑫瑞建材有限公司与凉山州同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01民初1693号
原告:凉山州鑫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北碧府路66号康宏国际A座12楼。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9月3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1年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特别授权,公司员工)。
被告:凉山州同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西昌市长安中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杨轶,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凉山州鑫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凉山州同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凉山州鑫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9.00元,减半后计收248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