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401执1866号
申请执行人:凉山州同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长安中路。法定代表人:杨轶。
被执行人:***,男性,1980年10月26出生,汉族,住住四川省冕宁县青纳乡。
凉山州同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3401民初4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凉山州同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我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3401民初494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 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维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