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21执96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杰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负责人:沈伟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小东,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阳,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乐山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
法定代表人:雷学文,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杰思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乐山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8872.1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职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283元,执行费93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明
审判员 叶 林
审判员 蒋康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杨 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