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1802执29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四川省雅安市三联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的(2021)川1802民初4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1)川1802民初4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依照恢复执行予以立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谢建华
审判员 颜昌玲
审判员 黄荣鸿
书记员 程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