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三联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雅安市三联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02民初2842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士虚,雅安市雨城区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雅安市三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中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张凤翎,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雅安市三联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健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