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02执145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雅安市三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雅安市三联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依据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21)川1802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1)川1802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依照恢复执行予以立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